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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法规2017年07月03日 阅读:3347

安徽省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和制造强省建设的战略部署,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促进企业成为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推进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授予安徽省绿色工厂称号,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 省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经信委负责省级绿色工厂建设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本地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省经信委对绿色工厂进行指导和管理,共同支持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没有发生亏损。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培训教育、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节能管理水平。建立满足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在节能方面需建立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者经过第三方能源审计,能效水平达到行业先进。

(六)企业符合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条件的要求。

(七)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企业按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开展创建工作, 满足申报条件后进行自评价,编制《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见附件1)。

第七条 企业自评价达到绿色工厂标准要求的,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要求开展现场评价,并编制《绿色工厂第三方评价报告》(见附件2)。 

第八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和综合利用司《关于请推荐第一批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名单的通知》要求,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 人 ,其中能源 、环境 、生态 、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 ;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 ,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

(四)具备开展绿色工厂 、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 域评价的能力 ,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 、论证 、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

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需对照上述基本条件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鼓励列入工信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名单”中的评价机构开展绿色工厂评价工作。

第九条 经第三方评价合格的,由企业向当地市或直管县经信委提出申请,经当地市或直管县经信委审核后向省经信委进行推荐申报。企业申报材料主要是《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和《绿色工厂第三方评价报告》,要求纸质1式3份、电子版1份。

第十条 省经信委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定,符合省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省经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委发文公布,并予以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对省级绿色工厂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复审。接受复审的省级绿色工厂须对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报当地市或直管县经信委初审。省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后发布复审结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复审材料和数据的;

(五)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绿色工厂的;

(六)所在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三条 被撤销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绿色工厂。

第十四条 省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等复审合格后重新授予省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对变更名称和撤销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发文公告。

第十六条 省经信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实施规则、程序和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方评价机构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评价工作。对弄虚作假和不负责任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将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取消其绿色工厂的评价资格。

第十七条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要求,对省级绿色工厂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省经信委从省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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